民法典为居委会村委会设定的十大义务

2019年7月26日齐众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居民委员会(下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法人资格,并为其设定了十大义务:


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有关组织的范围,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包括居委会和村委会。


二、批准同意近亲属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近亲属以外其他愿意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四、担任临时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五、担任正式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六、临时照料被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关个人、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包括居委会和村委会。


八、履行法人职能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九、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十、通知遗产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负责通知。